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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规定股东选举董事实行累积投票制 累积投票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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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累积投票制是股东实行选举权的形式之一。

2、是指在公司的选举会上,实行每个股份持有者按其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与被选人数的乘积为其应有的选举权利,选举者可以将这一定数的权利进行集中或分散投票的选举办法。

3、例如,股东会需选五名董事,某股东持有100个普通股,这样他就有了500票的权力。

4、他可以用500票去投某一名候选人,对其他候选人一票也不投;也可以把票分布开,同时去投几名候选人。

5、扩展资料累积投票权制度的独特作用在于:它通过投票数的累积计算,扩大了股东的表决权的数量。

6、累积投票制的目的就在于防止大股东利用表决权优势操纵董事的选举,矫正“一股一票”表决制度存在的弊端。

7、2、它通过限制表决权的重复使用,限制了大股东对董事、监事选举过程的绝对控制力。

8、投票时,股东可以将其表决权集中投给一个或几个董事候选人,通过这种局部集中的投票方法,能够使中小股东选出代表自己利益的董事,避免大股东垄断全部董事的选任。

9、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累积投票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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