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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因为用人单位具有《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的过错,劳动者辞职的,之前参加失业保险缴费满1年的,可以持《解除劳动关系证明书》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机构进行失业和求职登记,办理失业证,之后持失业证和身份证向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失业保险金领取手续。
2、其它原因辞职的,属于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不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条件,不能领取失业保险金。
3、一般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和失业保险经办机构都在同一社会保障大厅办公。
4、《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五条 失业人员符合下列条件的,从失业保险基金中领取失业保险金:(一)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已经缴纳失业保险费满一年的;(二)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三)已经进行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5、第五十条 用人单位应当及时为失业人员出具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并将失业人员的名单自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之日起十五日内告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6、失业人员应当持本单位为其出具的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及时到指定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办理失业登记。
7、失业人员凭失业登记证明和个人身份证明,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手续。
8、失业保险金领取期限自办理失业登记之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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