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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学历证明书和毕业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学校出具学历证明书是一种行政确认行为,是学校的法定职责。
2、《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第三章 学籍管理 第三十九条 毕业、结业、肄业证书和学位证书遗失或者损坏,经本人申请,学校核实后应当出具相应的证明书。
3、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4、扩展资料:简介:《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已于2016年12月16日经教育部2016年第49次部长办公会议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公布,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
5、2、章节:第三章 学籍管理第一节 入学与注册第八条 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录取通知书,按学校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
6、因故不能按期入学的,应当向学校请假。
7、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的,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8、第九条 学校应当在报到时对新生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审查合格的办理入学手续,予以注册学籍;审查发现新生的录取通知、考生信息等证明材料,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或者有其他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的,取消入学资格。
9、第十条 新生可以申请保留入学资格。
10、保留入学资格期间不具有学籍。
11、保留入学资格的条件、期限等由学校规定。
12、新生保留入学资格期满前应向学校申请入学,经学校审查合格后,办理入学手续。
13、审查不合格的,取消入学资格;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且未有因不可抗力延迟等正当理由的,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14、第十一条 学生入学后,学校应当在3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进行复查。
15、复查内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一)录取手续及程序等是否合乎国家招生规定;(二)所获得的录取资格是否真实、合乎相关规定;(三)本人及身份证明与录取通知、考生档案等是否一致;(四)身心健康状况是否符合报考专业或者专业类别体检要求,能否保证在校正常学习、生活;(五)艺术、体育等特殊类型录取学生的专业水平是否符合录取要求复查中发现学生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的,确定为复查不合格,应当取消学籍;情节严重的,学校应当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16、复查中发现学生身心状况不适宜在校学习,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需要在家休养的,可以按照第十条的规定保留入学资格。
17、复查的程序和办法,由学校规定。
18、第十二条 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应当按学校规定办理注册手续。
19、不能如期注册的,应当履行暂缓注册手续。
20、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者有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
21、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助学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
22、学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提供教育救助,完善学生资助体系,保证学生不因家庭经济困难而放弃学业。
23、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学历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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