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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十五条规定:“第三人代垫资金协助发起人设立公司,双方明确约定在公司验资后或者在公司成立后将该发起人的出资抽回以偿还该第三人,发起人依照前述约定抽回出资偿还第三人后又不能补足出资,相关权利人请求第三人连带承担发起人因抽回出资而产生的相应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2、依照上述规定,代垫注册资本(金)的第三人应在发起人(股东)不能补足出资的情况下承担责任,并且包括债权人在内的相关权利人均可要求第三人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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