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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收资本认缴制期限规定 实收资本认缴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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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一)2014年3月1日起,公司登记实行注册资本认缴制。

2、公司实收资本以及股东(发起人)认缴和实缴的出资额、出资方式、出资期限不再作为登记事项,不再作为公司章程的重点审查内容。

3、除募集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外,公司登记机关在受理公司登记申请时不再收取验资报告。

4、    《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明确的暂不实行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的行业,由企业依法履行实缴义务,登记机关按照公司申报的全体股东(发起人)认缴的出资额登记注册资本,无需收取验资报告。

5、    (二)2014年3月1日起,登记机关不再办理实收资本、股东(发起人)认缴和实缴的出资额、出资方式、出资期限的登记。

6、    (三)公司股东之间转让部分股权,因股东构成未发生变化,仅涉及股权结构的变化,鉴于股东认缴(实缴)的出资额不再作为登记事项,故此类情况无需办理变更登记,公司可以向登记机关申请章程备案,无需提交股权转让协议。

7、    (四)非公司制企业改制为公司的,不再提交验资报告,按照企业申报的认缴资金数额登记注册资本。

8、    (五)非公司制企业法人(含集体所有制——股份合作企业)按照《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执行注册资金实缴登记制度。

9、原适用于集体所有制(股份合作)企业等部分非公司制企业法人的注册资金分期缴付制度不再执行。

10、    原有集体所有制(股份合作)企业已经按照分期缴付方式缴纳部分出资的,可以继续按照原出资时间履行未缴部分的出资义务,但出资时间不得延长。

11、到期不能缴资的,应当办理减资或注销登记。

12、未缴纳部分的出资可以变更出资方式。

13、    中关村示范区内的集体所有制企业(含集体所有制——股份合作企业)可以银行入资凭证作为验资证明文件;设立时出资中含科技成果的,可以由出资人出具办理非货币出资财产转移手续的《承诺书》后,将该部分出资计入实缴资本。

14、    (六)设立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决定对特定行业注册资本(金)有最低限额规定的企业,其注册资本(金)仍需达到规定条件。

15、    (七)公司制外商投资企业按照上述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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